提要 Overview
2009-07-20 08:38 北京商报
7月11日晚,由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在北京音乐厅举办的“龙声华韵——叶小纲作品音乐会”如期举行。
在此次演出中,中国交响乐团作为中国最优秀的职业交响乐团之一,提供了包括乐团首席常任指挥李心草以及首席圆号朱昆强等在内的一流演奏大家,而演奏 曲目为我国当代最著名的作曲家之一,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上海交响乐团驻团作曲家、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并任全国政协委员 的叶小纲所创作,演唱者有戴玉强、朱桦、袁晨野、路琦等。如此一场阵容豪华、组织严密、盛况空前的视听盛宴,给听众带来了极大震撼,但是作为律师的笔者, 在享受这场视听盛宴的同时,也在关注本次音乐会上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不得不说,本次音乐会的主办方极为尊重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但可能仍然存在一些细小 的遗憾。
曲作者叶小纲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 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本次音乐会上所演奏作品的乐曲均为叶小纲所作,除了在演出宣传资料的封面上载明“叶小纲作品音乐会”外,既未在演出 宣传资料所载的演出曲目名下为其署名,也未在演奏时在屏幕上载明乐曲作者,实际上涉嫌侵犯叶小纲的署名权和表演权等权利。当然,因为叶小纲为本次音乐会的 组织者,且其当晚自始至终在现场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我想应该是其认可该做法,并许可表演者(演出组织者)演奏,因此不应认为侵权。
但是,笔者注意到本次演唱会的宣传资料载明《西藏之光》、《玉观音》组曲、《大地之歌》乐曲分别为西藏人民政府、北京海润影视有限公司、中国爱乐乐 团委约叶小纲所作,这涉及到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西藏人民政府、 北京海润影视有限公司、中国爱乐乐团分别和受托人叶小纲通过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或者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叶小纲所有,则表 演者(演出组织者)获得叶小纲许可即可;若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则表演者(演出组织者)应取得委托人而非受托人叶小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侵犯 委托方的著作权。这也提醒叶小纲、表演者(演出组织者)演出前充分考虑到该种法律风险,尤其是对于叶小纲而言,应充分考虑到若将受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约定 归委托人后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演出该作品时仍应获得委托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委托人事先豁免或者事后追认,否则仍将涉及侵权。
词作者著作权
本次音乐会上所演奏的作品分别为邹航作词的《西藏之光》、海岩作词的《玉观音》组曲,叶小纲汇编李白、钱起、孟浩然、王维等诗词作者的作品创作的 《大地之歌》。由于李白、钱起、孟浩然、王维等诗词作者已经死亡50年以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其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已不 受著作权法保护,只要不侵犯作者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三项著作人身权即可。所谓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 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是,复制、演唱邹航、海岩作词的作品不但不能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 酬,否则侵犯邹航、海岩的复制权、表演权。需要说明的是,叶小纲对于汇编李白、钱起、孟浩然、王维等诗词作者的作品形成的《大地之歌》享有著作权,依据是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 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叶小纲就该汇编作品的词曲均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演出组织者)表演该作品应获得许可并支付 报酬。
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等权利。演出当晚未见录音录像、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现场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和歪曲表演者形象的情况,因此仅考虑是否侵犯表明表演者身份 的权利即可。笔者注意到主办方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即为演出单位,但是遗憾的是除了表明演出单位以及乐队的首席常任指挥李心草以及首席圆号朱昆强外并未表明其 他参与演出者的身份。那么,在单位组织其演员演出的情况下,演员个人是否为表演者并享有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 条:“(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演员个人可以是表演者,当然应表明其表演者身份。
综上所述,一场音乐会中涵盖着词曲作者、表演者,甚至录音录像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等众多主体的多重著作权、著作权邻接权,应引起音乐会主办方的充分重视,否则可能造成侵权。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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