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Overview

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乐器协会与中央音乐学院主办、中央音乐学院提琴制作研究中心与中国提琴制作师分会联合承办。

2010-03-26 17:00 新芭网

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章程

第一章 概述

一、 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以下简称“比赛”),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乐器协会与中央音乐学院主办、中央音乐学院提琴制作研究中心与中国提琴制作师分会联合承办。

二、 比赛旨在促进国际提琴制作界的交流,提高中国提琴制作的技术水平,为各国青年制作师提供展示才华的平台。

三、 比赛将严格依照国际提琴比赛的原则和传统进行,采取绝对匿名的方式,以保证比赛的公平与公正。

四、 比赛定于2010年5月 5 日至 17日在中国北京举行。比赛地点设在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内。

五、 设立组织委员会、评审团,以及其他的职能部门,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六、 比赛的项目包括: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

第二章 报名手续

一、 参赛资格: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弦乐乐器职业制作师,不分年龄与性别,均可报名参加比赛。与评委有三代之内亲属关系,或在最近两年内曾受雇于评委者不得参加比赛。

二、 参赛者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式报名:

1、网上报名:参赛者可以直接在网站WWW.CIVMC.COM上填写报名表,发送给比赛组委会。

2、书面报名:参赛者应完整清晰地填写本章程所附的报名表格,再将报名表寄送给比赛组委会。表格可复印或在网站WWW.CIVMC.COM 下载。

三、 参赛者递交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提交:

1、报名费:

中国境外的参赛者,120欧元的银行汇票作为第一件乐器参赛的报名费,每增加一件乐

器需另付100欧元。

中国境内的参赛者:1200元人民币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作为第一件乐器参赛的报名费,每增加一件乐器需另付1000元人民币。

2、参赛乐器照片:10 X 15厘米两张,分别为参赛作品的面板和底板;照片的背面需注明制作者的国籍、姓名、地址、电话及电邮地址。

3、授权书。参赛者授权由组委会指派的专家在必要时对乐器进行修理调试,及同意组委会无偿享有对参赛作品进行拍照、摄影并公开发表的权利。(内容见附件一)。

4、保证书。参赛者声明遵守参赛作品真实性规定的保证。(内容见附件二)。

四、 报名材料:参加比赛的报名材料务必于2010年4月1日前邮寄或通过电邮到达比赛组委会,以组委会收到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 组委会在收到报名材料及报名费缴纳凭据后,将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给予参赛者报名确认。参赛者收到确认后即可邮寄或送交乐器至比赛场地。

六、 报名材料一旦递交,表示申请人接受本次比赛的所有规则。已收到确认信而不参加比赛者,报名费不予退还。

七、 因报名者申请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获得参赛资格者,报名材料及报名费不予退还。

八、 报名费从银行或邮局汇至:

中国北京中央音乐学院财务处

单位名称:中央音乐学院

银行账号:8199150378080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大成大厦支行

行 号:226

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参赛者姓名)提琴制作比赛报名费”。

九、 由于比赛规模所限,报名采取先到先报,额满为止的办法。请参赛者报名从速。

第三章 参赛规定

一、 每位参加比赛者的参赛乐器总数不得超过三件,参加小、中、大提琴每个类别比赛的乐器不得超过两件,所有参赛乐器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制作的。

二、 参赛乐器须由参赛者独立完成(包括油漆、装配等工序),并完全采用手工技艺。组委会有权核实参赛乐器由参赛者独立完成的真实性,如发现由多人合作或使用机械开线槽等作弊现象,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三、 以下情形的乐器不得参加比赛:

1.曾经参加过国际或外国国家级比赛并获得过奖项的;

2.由机械制造或喷涂油漆的;

3.违反传统工艺的独特造型、装饰、颜色或木料的;

4.在木料或油漆上进行仿古的;

5.尺寸大小异常的(中提琴的琴身长度范围为400至420毫米);

6.评审团认定与本次赛事水平不符的。

四、 参赛者可以选用任何种类与品牌的琴弦及配件。

五、 提交参赛作品必须绝对匿名。所有的乐器内外不可带有任何表明制作者的标记,包括覆盖上的标记和商标、姓名、字号、字母等。参赛者一旦违反匿名规则,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章 作品提交及取回

一、 参赛者自行承担参赛作品的进口与复运出的所有费用。

二、 运输、邮寄的参赛作品必须在2010年4月25日前运抵比赛地点;

直接送交的参赛作品必须在2010年5月3日17:00前送至比赛地点。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提琴制作研究中心,邮编100031,

电话:0086-10-66412125、66425751手机13366760496,传真0086-10-66412125,

E-mail地址:civmc2010@civmc.com联系人:李学勇

三、 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乐器提交及取回办法详见乐器运输办法说明。

四、 中国境内乐器的提交及取回办法

1.通过邮局、快递及其他运输方法将乐器寄送到比赛场地。比赛结束后委托比赛组委会将乐器邮寄或快递给参赛者的,应在递交参赛报名表的同时递交《乐器回递申请书》,并将寄回乐器的费用同报名费一起汇至比赛组委会的帐户。汇款时请在附言中注明邮寄乐器费用。

2.直接送交参赛作品到比赛场地。由参赛者本人或由委托人将参赛作品送交到比赛场

2

地。组委会将在2010年5月4日8:00-17:00开放接受参赛乐器,地点为中央音乐学院提琴制作研究中心。直接送交的乐器,应在展览会结束之后凭收据从比赛场地取回,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地点为中央音乐学院提琴制作研究中心。

五、 每件乐器运抵比赛场地时,由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承运人面前开箱验收并作记录。如发现乐器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组委会将立即拍照取证并通知参赛者。如因运输损坏原因造成乐器无法参赛或影响比赛成绩,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组委会在收到乐器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标号;将报名表及参赛者简历、委托书等材料用信封密封,直到比赛评分工作结束后开封,公布参赛人的姓名及得分情况,以保证比赛的客观公正性。

七、 比赛委员会将尽力维护参赛乐器的安全,但对乐器在比赛与展览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损坏、损毁与失窃等意外事件不负赔偿责任。参赛者应自行对乐器进行保险。

第五章 评比程序

一、 评审团:由主席及五位国际著名提琴制作大师、五位资深音乐家组成。主席组织和领导评审团的全面工作,但不参与参赛乐器的评分过程。

二、 准备阶段:评审开始前工作人员将乐器编号,每件乐器均为唯一号码。

三、 初选:评审团对参赛的乐器进行初选,在工艺或声学品质方面不具备参赛水准的作品将被淘汰。通过初选的乐器,取得比赛资格,方可参加正式比赛。

四、 正式比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轮进行。

五、 初赛:由提琴制作大师和音乐家组成两个小组,分别对参赛作品的工艺及艺术品质和声学品质评分,每个评委最高可给100分。每个分数从1—10将乘以以下系数:

1.工艺及艺术品质:

(1) 工艺 25% 系数2.5

(2) 装配 20% 系数2.0

(3) 油漆 20% 系数 2.0

(4) 风格和个性 35% 系数 3.5

2.声学品质:

(1) 音色 35% 系数 3.5

(2) 音量 25% 系数 2.5

(3) 平衡度 20% 系数 2.0

(4) 演奏性 20% 系数 2.0

根据评审团的评分决出参赛乐器的排名顺序,排名靠前的一组乐器进入决赛。进入决赛乐器的数量由评审团决定。

六、 决赛:取得决赛资格的乐器将由组委会聘请优秀的演奏家演奏,由钢琴或乐队伴奏。评审团的所有评委都参加评分。决赛向公众开放,并由电视台向社会播放。在决赛中每位评审员有5分的权限。每件参赛作品的最终得分是将初赛得分与决赛得分相加的总分,由此评出比赛的冠军和第二、第三名奖项。

七、 评审团所作出的所有的比赛结果、名次确定、颁奖决定等均为最终结果不可更改。

第六章 比赛奖项

一、 金奖: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设立三个金奖并由组委会留购:

1.金奖小提琴:颁发荣誉证书、金质奖牌、组委会以12,000欧元的价格留购。

3

2.金奖中提琴:颁发荣誉证书、金质奖牌、组委会以14,000欧元的价格留购。

3.金奖大提琴:颁发荣誉证书、金质奖牌、组委会以20,000欧元的价格留购。

4.以上购买奖金包括中国海关关税、个人所得税、欧盟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和非欧盟国家的关税。

5.中国选手获奖,奖金为人民币:小提琴12万元、中提琴14万元、大提琴20万元。

二、 银奖:三个银奖即每个分类项目(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中的第二名。颁发荣誉

证书、银质奖牌。

三、 铜奖:三个铜奖即每个分类项目(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中的第三名。颁发荣誉

证书、铜质奖牌。

四、 单项奖:授予在初赛中工艺或声音赛项得分的第一名。颁发荣誉证书。

五、 决赛奖:授予各类作品进入决赛的所有选手,颁发荣誉证书。

六、 参赛证书:所有获得比赛资格的参赛者都可获得参赛证书以资鼓励。

第七章 展览及其他

一、 《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作品展览》将于2010年5月10—17日举行,所有获得比赛资格的乐器都须参加展览,因故不参加展览的参赛者应在送交乐器时声明,并交纳每件乐器20欧元或200元人民币的比赛早退费。

二、 《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作品展览》将公布所有参赛乐器的照片及参加比赛选手的资料,对此有保留的参赛者须于比赛前向组委会声明。

三、 《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作品展览》的同时将举办提琴制作大师的学术讲座。

四、 本章程的外文译本仅为方便外国参赛者了解赛事程序与规则的参考之用,译文如与中

文发生语言冲突以中文为准。

五、 本章程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首届中国国际提琴制作比赛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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