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Overview
2009-10-26 11:44 中国文化报 胡政生
胡政生
2009年10月1日以后,从事艺人经纪业务的艺人经纪机构应尽快补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否则,艺人经纪机构与艺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将会无效。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艺人经纪机构属于非法经营艺人经纪业务,将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即将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会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家上市的娱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约了近百位知名演员,从事艺人 经纪服务,是国内最大的艺人经纪机构。但笔者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材料中,却没有看到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果没 有,那么华谊兄弟应尽快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合法经营艺人经纪业务,做出良好表率。
文化部新修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文化部令第47号),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第三款首次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这意味着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以上行政法规表明:我国对演出经纪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要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没有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艺人经纪机构与艺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做出如下规 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果演艺经纪合同无效是由于艺人经纪机构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导致的,则艺人经纪机构属于 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演艺经纪合同被认定无效,即便艺人经纪机构已经在艺人身上花费了大量投资、即便在合同中规定有艺人提前解除 合同须支付巨额违约金的条款,艺人也无须向经纪机构支付任何款项,即可获得自由;而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艺人经纪机构将会损失惨重。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文化部近日将会做出安排:2009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艺人经纪机构,应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09年10 月1日以前设立的艺人经纪机构,如果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放宽到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都是可以的。因此,还没有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实际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业务的艺人经纪机构应尽快补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合法经营,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作者为中国演出家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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