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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渴望有健全版权意识的同时,小柯也看到了市场的不断成熟。如有歌手要开演唱会,涉及到翻唱歌曲,歌手和主办单位都去音像著作权协会付费;卡拉ok也在实行版权收费等。“版权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大家都在逐步开始重视,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完善。”

2008-11-05 09:16 青年报

曾先后组建SpeedWay、TMNetwork等乐队,后转行制作人,成功推出过渡边美里、筱原凉子、华原朋美、铃木亚美、Hitomi以及大名鼎鼎的安室奈美惠,小室哲哉的名字在日本家喻户晓。昨天却传来惊人消息,这位成功的制作人、著名的歌手居然涉嫌诈骗被捕,追其缘由则是非法转卖自己没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此事不仅轰动了日本歌坛,更给了中国音乐界警醒。本报记者闵慧

面临3年牢狱之灾

上世纪90年代制作不少成名曲,日本著名音乐制作家兼歌手的小室哲哉在全世界都声名显赫。他所制作的铃木亚美、安室奈美惠等大牌的唱片无一例外先后打破过单曲和唱片的纪录。他亲自参与的Globe乐队也很成功,第一张专辑就创造了日本最高唱片销售纪录。但就是这样一位音乐圈的领军人物,由于涉嫌诈欺5亿日币(约合人民币3450万元),昨天在东京遭警方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两名共犯,目前三人都已承认罪嫌。

警方调查指出,三名嫌犯在2006年8月把小室与音乐出版社签约而不能转让的806首作品,以10亿日币(约合人民币6900万元)出售给兵库县芦屋市的一名公司老板。当时小室以要付前妻赡养费为理由先收取5亿日币(约合人民币3450万),事后被发现他并无出售这些作品的权利。

据了解,小室此举还与他在海内外过度投资造成的事业失败有关,再加上最近的音乐活动也不如以前而出现了金钱方面的麻烦。日本警方认为,小室是由于借款的偿还问题而恶用著作权诈骗,他们将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目前有日本法律人士推测,以小室哲哉的情况来看,如果诈欺罪嫌真的成立,就算偿还最少也得吃3年牢饭。

日本艾回音乐在确认他被逮捕后,紧急决定暂停“globe地球”的所有发行计划,并发出声明表示:“得知被逮捕的消息真的非常遗憾,接下来会注意事情发展。”

曾来中国淘金

“他很有名,是上世纪90年代到2000年日本电子舞曲的领军人物,有自己的品牌,本身也是很红的歌手。”从记者口中获悉小室哲哉涉嫌欺罪一事,著名音乐人陈耀川很惊讶。据他回忆,小室哲哉和中国还很有渊源。

“他曾经签过中国的歌手,但不是太知名,名字我已经想不起来。”作为日本著名的音乐人,小室哲哉一直不忘开拓外国市场。他先后跟后街男孩、宝儿、美国知名说唱歌手Common以及法国电子乐大师JeanMichelJarre有过合作,还曾收过叶佩雯和陈好等华人“弟子”。

在陈耀川的记忆里,小室哲哉曾于1999年来中国参加过亚洲音乐节,当时他一方面是来中国淘金,另一方面是来选择新人。这位多重身份的音乐人最后是否如愿以偿,陈耀川也不太清楚,但对于小室哲哉的音乐成就,音乐圈的资深人士均表示出敬佩。

  版权问题阻碍音乐发展

采访对象:小柯(著名音乐人)

对于小室哲哉的被捕,音乐人小柯坦言自己很“羡慕”小室哲哉,因为中国的音乐人就没有“福气”犯这样的错误。

小柯认为,版权是中国音乐领域不能好好发展的核心问题。“音乐是无形的东西,大家想当然地认为音乐应该是免费的,原来有盗版、后来出现了网络非法下载,中国已经很淡化有版权这回事了。”

小柯分析说,日本之所以会发生小室的丑闻,因为日本的版权意识非常强,日本的音乐版权能产生很大的价值。可是,音乐在中国一直都没有体现过核心价值和利益。“虽然没有去核实过盗版的数目,但数字是触目惊心的。网络的出现有效打击了盗版,但还是没有给创作者收益,最终创作者的收益是微乎其微的。”

小柯告诉记者,中国也有版权著作权。“一首作品出来,我们会签署正当的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没有延续性。”在国外,歌手每卖一张唱片,作者就能分到利益。但中国目前的现状,基本就是“合约交易”,写完歌、录完歌,利益就跟制作人没关系了。比如制作人跟歌手合约规定,唱片卖到10万张,作者就能拿到分成。但最后的统计销量数字永远都达不到,要么说专辑销售不好,要么宣称专辑都用作宣传了。

在渴望有健全版权意识的同时,小柯也看到了市场的不断成熟。如有歌手要开演唱会,涉及到翻唱歌曲,歌手和主办单位都去音像著作权协会付费;卡拉ok也在实行版权收费等。“版权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大家都在逐步开始重视,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完善。”

  中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采访对象:郑志(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意识薄弱、版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诸如此类的言语经常在耳边回响,那么究竟中国的音乐版权问题何在,怎样才能让市场更加规范化?来自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律师给出了他的建议。

郑律师告诉记者,在中国,像小室哲哉这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版权重复授权等问题很常见,但这些行为均属民事责任。“比如发生版权重复授权,我们的法律就会判定后家授权无效,后者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看似解决方案很完善,但郑律师同时指出,现在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都是“填平式”的,即前者损失多少,后者赔偿多少,有的甚至赔不足。“通俗地讲就是违约成本比较低。”郑律师认为,中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也就是伤害到一,应该赔偿二,这样才能有利于诚信的建设。

在肯定著作权行业协会所起到作用的同时,郑律师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首先是行业协会对自己的定位不足,实施起来的困难还和行业协会的松散性有关,要规范音乐版权的市场,还需各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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