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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松 Wei Song 中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 |
2008-09-05 13:07 新华网 吴彦瑾 刘丹
新华网上海频道吴彦瑾、刘丹9月4日报道:世界知名男高音歌唱家、上海歌剧院副院长魏松打的途中遭遇车祸致面部及口唇部严重受损,由此缺席原定的多场商业演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向车祸肇事双方索赔75万余元。3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7年9月22日,著名歌唱家魏松搭乘一“海博”出租车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租车行驶途中与正在倒车的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运卡车发生追尾碰撞。坐在后排的魏松上身和头部猛烈撞击副驾驶座椅,造成其颜面部多处挫裂伤,部分组织缺损。
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卡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魏松不承担责任。魏松出院后,曾向交通肇事方索取赔偿,但未成功。此后,魏松以侵权为由将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和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214万元。
3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赔付方的过错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是,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和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均认为魏松提出的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对此不能接受”。
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魏松提出的各项赔偿均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只凭借已签约的合同以及由魏松任副院长的上海歌剧院开具的证明来认定需要赔偿的演出费缺乏客观性和关联性。此外,根据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针对事故对被害人的伤害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该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高于国家对于相应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即5000元。
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唐乐舟则认为,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针对保险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范围外的数额,并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魏松的代理人侯杰说,车祸造成魏松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是极为严重的。魏松是世界知名的男高音歌唱家,对于这一特殊的职业而言,面部及口唇的受伤将严重影响他的演艺事业。首先是魏松在治疗和恢复期间无法照常登台演出,使其缺演了原定的多场商业演出,蒙受的经济损失较大;其次,颜面部的严重受损直接损害到魏松的演员形象和表演水准,排练和演出时口唇疼痛甚至撕裂出血,这给魏松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因此错失了不少演出、广告的机会,而其后的整形治疗,又必将造成更多的困扰和损失。因此,提出要求索赔75万余元要求合情合理。
鉴于原被告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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