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Overview
王洛宾写给鞠健夫的第一封信(1994.5.13),就是在《阿拉木汗》引起版权纠纷时,写了一篇题为《我和阿拉木汗》的短文,说明原委,表明态度,“希望你们暂时保持沉默”。
2008-10-10 09:10 文汇报 邵燕祥
■邵燕祥
“笔会”9月3日刊出我写的《谁为阿拉木汗咳嗽》后,友人寄我一份剪报,是《扬子晚报》文艺部记者鞠健夫先生写的《王洛宾生前说版权》。“西部歌王”王洛宾于1996年3月14日去世。这是在纪念王洛宾去世十二周年时,首次曝光老人的遗嘱和他写给鞠的三封亲笔信。
从这些信里,得知《阿拉木汗》一曲是老人当年学习维吾尔族民歌后,在民歌基础上编词编曲的。
王洛宾写给鞠健夫的第一封信(1994.5.13),就是在《阿拉木汗》引起版权纠纷时,写了一篇题为《我和阿拉木汗》的短文,说明原委,表明态度,“希望你们暂时保持沉默”。
兹录这篇短文如下:
我和阿拉木汗
《阿拉木汗》是半个世纪以来海内外流传的一首新疆民歌,这歌是40年代初,在青海西宁向一位维吾尔族商人阿不都·哈迭尔学习来的。
近来发生一件纠葛的事,海外某先生假冒我的名字出版了与他大合作的音像制品,并且把唱了50多年的阿拉木汗唱词,大加修改,既没有语言逻辑,又缺乏汉语修辞。这件纠葛使我很痛心,但痛心的绝不是某先生冒名二人大合作出磁带的事,而是某先生把一首唱了50多年大家喜爱的民歌,低水平地作了修改。这事我想请大家公论,如果多数人认为某先生修改得好,我马上宣布,50多年前我的原作,作废!如果大多数认为原来的唱词较好,那就请某先生把单方出的双方大合作的磁带收回。
祝朋友们夏日愉快!
洛宾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
王洛宾老人把擅自并且是低水平地改动他编词编曲的《阿拉木汗》的歌词,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比起对那人单方面冒名双方“大合作”出版磁带的侵权,看得还重。老人对作品中属于个人的创作成果的坚持和保护,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王洛宾在给鞠健夫的第二封信(1995.4.9)中,着重说到民歌改编者的劳动。有人认为民歌工作只是记谱填词,是一种简单劳动,没有什么创作性,他说,“其实我个人感到改编一首民歌,有时难于写一首新歌。写歌是纯主动的,改编则是被动加主动”。这回他附上一篇题为《我和西部民歌》的短文。现将文中一、二两节移录如下:
一:我国民歌长期停止在口头文学的阶段,“五四”以后才逐渐进入文字记载。目前有人认为民歌主要是由音乐构成的,并指出我编些民歌的劳动,只是构成一些赤膊的旋律。我认为今天的民歌(指能在世上传唱的),应该是文学加音乐,人民群众虽不都是诗人,但群众都有诗的感受,编写民歌唱词必须提高唱词的文学性。同时民歌记谱也是困难殊多。同样一首歌,每个人唱的旋律各异,甚至一个人唱的多段体的歌,由于唱词语言的变化,每段旋律也有不同的变化。记谱者要用美的音乐标准去固定它,改编它。尤其是兄弟民族的民歌,由于语言不同,若以汉语去表达它的内容,极为困难。
目前图书馆里,可以翻出成千上万的各族民歌,大都作为资料进入了档案,只有极少数能在世上流传。其原因除了获得动人的文学(唱词)和找到美的旋律之外,还要在这两者之间,加上一个高度艺术的灵犀“一点”,这“一点”,我认为就是改编者的劳动。
二:30年代到40年代间,(我)多(只)注明记谱、译词是一种失误,当时自己没有版权意识。50年代后编写的则注明编词曲,是正确的。
王洛宾当时处于版权纠纷的困扰中,他在给鞠健夫的信里,说到他向这位记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起码是三年以后才能使用”。现在时过十多年,老人去世亦已十二年,不知遗留下来的版权纠纷是否依法得到了完满的解决。
在拙文《谁为阿拉木汗咳嗽》,对歌词中的“咳嗽”以至“柳絮”两词有所议论。当时对这首民歌十分欣赏,认为词曲从整体上说堪称经典,不然就不值得提出精益求精的要求了。但没有确认这是王洛宾老人编词编曲,以为是某位文化工作者的译词(记忆中所见老歌本都只是注明为“新疆民歌”),更没有见到过洛宾老人就那位“海外某先生”出版的磁带中对歌词“低水平的修改”所持的异议和批评,因此才有了那一番商榷。倘这商榷能在老人健在时提出,说不定会被老人接纳,未必会遭到与“海外某先生”等量齐观的吧。
读老人致记者信后,对《阿拉木汗》的改编与流行,以及改编者王洛宾老人的有关意见,有了确切的了解,应向读者说明。
附带还有两处闲笔:
一是不知记者鞠健夫先生是否读到过所争议的磁带中大肆改动的《阿拉木汗》歌词,有无可能让我们广大读者见识一下,或对歌词创作以至诗创作都有些鉴戒的价值。
二是区别好的改编和坏的改编,后者当然是对原作的糟蹋,而前者则是对原作的加工和弘扬。王洛宾改编的西部民歌属之,我还认为《乌苏里船歌》亦属之,这首改编的民歌,使人们对一个兄弟民族增进了了解和亲近,而由它引起的一场官司,使这首传唱遐迩的名歌因此封杀,从原告方说来,实属不智之举。
2008年9月10日
“笔会”9月3日刊出我写的《谁为阿拉木汗咳嗽》后,友人寄我一份剪报,是《扬子晚报》文艺部记者鞠健夫先生写的《王洛宾生前说版权》。“西部歌王”王洛宾于1996年3月14日去世。这是在纪念王洛宾去世十二周年时,首次曝光老人的遗嘱和他写给鞠的三封亲笔信。
从这些信里,得知《阿拉木汗》一曲是老人当年学习维吾尔族民歌后,在民歌基础上编词编曲的。
王洛宾写给鞠健夫的第一封信(1994.5.13),就是在《阿拉木汗》引起版权纠纷时,写了一篇题为《我和阿拉木汗》的短文,说明原委,表明态度,“希望你们暂时保持沉默”。
兹录这篇短文如下:
我和阿拉木汗
《阿拉木汗》是半个世纪以来海内外流传的一首新疆民歌,这歌是40年代初,在青海西宁向一位维吾尔族商人阿不都·哈迭尔学习来的。
近来发生一件纠葛的事,海外某先生假冒我的名字出版了与他大合作的音像制品,并且把唱了50多年的阿拉木汗唱词,大加修改,既没有语言逻辑,又缺乏汉语修辞。这件纠葛使我很痛心,但痛心的绝不是某先生冒名二人大合作出磁带的事,而是某先生把一首唱了50多年大家喜爱的民歌,低水平地作了修改。这事我想请大家公论,如果多数人认为某先生修改得好,我马上宣布,50多年前我的原作,作废!如果大多数认为原来的唱词较好,那就请某先生把单方出的双方大合作的磁带收回。
祝朋友们夏日愉快!
洛宾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
王洛宾老人把擅自并且是低水平地改动他编词编曲的《阿拉木汗》的歌词,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比起对那人单方面冒名双方“大合作”出版磁带的侵权,看得还重。老人对作品中属于个人的创作成果的坚持和保护,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王洛宾在给鞠健夫的第二封信(1995.4.9)中,着重说到民歌改编者的劳动。有人认为民歌工作只是记谱填词,是一种简单劳动,没有什么创作性,他说,“其实我个人感到改编一首民歌,有时难于写一首新歌。写歌是纯主动的,改编则是被动加主动”。这回他附上一篇题为《我和西部民歌》的短文。现将文中一、二两节移录如下:
一:我国民歌长期停止在口头文学的阶段,“五四”以后才逐渐进入文字记载。目前有人认为民歌主要是由音乐构成的,并指出我编些民歌的劳动,只是构成一些赤膊的旋律。我认为今天的民歌(指能在世上传唱的),应该是文学加音乐,人民群众虽不都是诗人,但群众都有诗的感受,编写民歌唱词必须提高唱词的文学性。同时民歌记谱也是困难殊多。同样一首歌,每个人唱的旋律各异,甚至一个人唱的多段体的歌,由于唱词语言的变化,每段旋律也有不同的变化。记谱者要用美的音乐标准去固定它,改编它。尤其是兄弟民族的民歌,由于语言不同,若以汉语去表达它的内容,极为困难。
目前图书馆里,可以翻出成千上万的各族民歌,大都作为资料进入了档案,只有极少数能在世上流传。其原因除了获得动人的文学(唱词)和找到美的旋律之外,还要在这两者之间,加上一个高度艺术的灵犀“一点”,这“一点”,我认为就是改编者的劳动。
二:30年代到40年代间,(我)多(只)注明记谱、译词是一种失误,当时自己没有版权意识。50年代后编写的则注明编词曲,是正确的。
王洛宾当时处于版权纠纷的困扰中,他在给鞠健夫的信里,说到他向这位记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起码是三年以后才能使用”。现在时过十多年,老人去世亦已十二年,不知遗留下来的版权纠纷是否依法得到了完满的解决。
在拙文《谁为阿拉木汗咳嗽》,对歌词中的“咳嗽”以至“柳絮”两词有所议论。当时对这首民歌十分欣赏,认为词曲从整体上说堪称经典,不然就不值得提出精益求精的要求了。但没有确认这是王洛宾老人编词编曲,以为是某位文化工作者的译词(记忆中所见老歌本都只是注明为“新疆民歌”),更没有见到过洛宾老人就那位“海外某先生”出版的磁带中对歌词“低水平的修改”所持的异议和批评,因此才有了那一番商榷。倘这商榷能在老人健在时提出,说不定会被老人接纳,未必会遭到与“海外某先生”等量齐观的吧。
读老人致记者信后,对《阿拉木汗》的改编与流行,以及改编者王洛宾老人的有关意见,有了确切的了解,应向读者说明。
附带还有两处闲笔:
一是不知记者鞠健夫先生是否读到过所争议的磁带中大肆改动的《阿拉木汗》歌词,有无可能让我们广大读者见识一下,或对歌词创作以至诗创作都有些鉴戒的价值。
二是区别好的改编和坏的改编,后者当然是对原作的糟蹋,而前者则是对原作的加工和弘扬。王洛宾改编的西部民歌属之,我还认为《乌苏里船歌》亦属之,这首改编的民歌,使人们对一个兄弟民族增进了了解和亲近,而由它引起的一场官司,使这首传唱遐迩的名歌因此封杀,从原告方说来,实属不智之举。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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