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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Biography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音乐节,是上海音乐舞蹈文化的标志。最初起源于1959年的“上海市音乐舞蹈展演月”,1960年5月,正式以“上海之春”的名字登上历史舞台。
五十多年来,“上海之春”始终坚持新人新作和群众性音乐舞蹈活动的传统,热情弘扬中华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积极吸收世界优秀音乐舞蹈文化,大力推动中外交流,努力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一大批经典音乐舞蹈作品如《红旗颂》、《梁祝》、《白毛女》等从“上海之春”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一大批优秀的作曲家、演奏家,舞蹈家如朱践耳、俞丽拿、闵惠芬、凌桂明、石钟琴等诞生在“上海之春”舞台上。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每年于4月28日拉开帷幕,5月18日闭幕。在为期约3周的时间里给上海市民和海内外来宾献上一场场音乐舞蹈文化的饕餮盛宴,营造浓郁的城市音乐舞蹈氛围,塑造上海音乐舞蹈文化品牌。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章程
一、宗旨
上海之春音乐节创办于1960年。2001年,经国家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上海国际广播音乐节合并,改名为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以下简称音乐节)。
音乐节是展示上海音乐艺术成果的大型艺术活动,是海内外音乐界进行交流的艺术盛会,是上海人民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节日之一。
音乐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于发展繁荣音乐创作,扶持新人成长,搭建高质量的海内外音乐艺术交流平台,丰富上海市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二、日期
音乐节定于每年的4月下旬至5月中旬举办,为期半个月左右。
三、组织机构
1、音乐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共同主办,由上海音乐家协会、上海音乐学院和上海东方广播中心共同承办。
2、音乐节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为音乐节的领导机构。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组委会成员如职务变动,由其单位相应人员自然替补。
3、音乐节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为音乐节的艺术决策机构。艺委会由上海音乐界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及相关人士组成。艺委会的组成须经组委会审批通过,任期一般为四年,届时可酌情调整。
4、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音乐节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组委会的决定,协调主承办单位关系,处理音乐节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联。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推荐,组委会任命。办公室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处理音乐节的具体工作。
四、组委会职责
1、审查批准每届音乐节总体运作方案,含开闭幕式等项目方案;
2、任命艺委会组成人员,任命正、副秘书长;
3、落实音乐节经费筹措;
4、指导艺委会和办公室工作;
5、召开每届音乐节的总结会和下一届音乐节的筹备会;
6、协调督促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五、艺委会职责和运作规则
1、艺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音乐节宗旨、音乐事业发展状况、经费总额等因素,确定每届音乐节的主题、重点和主体项目,策划开闭幕式方案,制定音乐节总体运作方案,报请组委会审议;
2)把握音乐节参演节目的艺术质量,遴选海内外音乐团体、音乐家及参演节目作品;
3)对委约作品从主题、形式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选择确定委约对象;
4)对每届音乐节及时作出总结,提出建议,报请组委会审议。
2、艺委会遵循以下运作规则:
1)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艺委会全体会议;
2)艺委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3)艺委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应有明确的议题和议程,并事先告知全体委员,会后要形成纪要并及时发给全体委员。
4)艺委会要体现集体智慧,遇有意见不统一时,应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般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5)为保证艺委会正常运作,凡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的艺委会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6)为保证艺委会正常运作,艺委会可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六、主体项目
1、展示最新创作成果:实行委约和征集双轨制,展示本市及海内外优秀的原创音乐作品。
2、搭建艺术交流平台:邀请本市及海内外优秀音乐表演团体和音乐家举办音乐会。
3、扶持推荐音乐新人:轮流举办以青少年为对象的音乐创作和表演方面的单项比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举办专场音乐会等。
4、举办群众性音乐活动:举办各种能吸引音乐爱好者参与的、有助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培育音乐观众的群众性音乐活动。
5、举办音乐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
七、经费保障
音乐节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自筹资金、企业赞助等构成。
八、知识产权保护和组委会权益
1、音乐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音乐节组委会在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益:
1)由音乐节委约和征集的中国原创音乐作品的汇编出版权(包括纸质、音像等各种形式)。
2)音乐节各项比赛及演出的版权及广播电视播映权。
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音乐节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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