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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王洛宾版权之困又重新回到人们视野,成为音乐出版行业不得不直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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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 Wang Luobin 西部歌王

时间:2023-05-15 16:55 音乐周报 卢旸

文 | 卢旸

“在那遥远的地方,有位好姑娘,人们走过她的帐房,都要回头留恋地张望……”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镌刻在“西部歌王”王洛宾的墓碑之上。

王洛宾的西部歌曲深受人民喜爱,口口相传,没有随逝者而消散;同时,“王洛宾西部歌曲版权归属问题”这一著名版权纠纷案例,也伴随着我国版权意识从觉醒到逐步建立起相关法律体系的过程,持续引发了音乐界一系列探讨和思考,近30年来都没有“盖棺定论”。近日,关于王洛宾版权之困又重新回到人们视野,成为音乐出版行业不得不直面的难题。

事件

出版社等遭遇王洛宾后人“地毯式”维权

近日,人民音乐出版社举办了“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王洛宾后人诉西部民歌著作权纠纷案思考”座谈会,来自全国三十余位音乐、出版、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出席此次座谈会。人民音乐出版社总编辑杜永寿提出,民族民间音乐著作权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出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几年来,针对国内音乐出版单位提起的王洛宾著作权诉讼数量激增。

2020年11月,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收到王洛宾后人状告该社《声乐分级教程2》《中央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曲目——歌唱爱好者考级》等两本书中有4首作品,即《可爱的一朵玫瑰花》《虹彩妹妹》《达坂城的姑娘》《曲蔓地》侵害了王洛宾的权利(署名权、改编权、复制发行权),要求每首作品赔偿1万元,公开道歉,再版时进行署名修改。历经两年多,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积极搜集材料,并在有类似情况的同行出版社的大力帮助之下,作了充分的应诉准备。但法院最终判决央音社败诉,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首1000元)、维权损失(每首1000元)、诉讼费(每首40元),共计每首作品2040元,但署名权等其他权利并未提及。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张伯瑜认为,民间音乐中的记谱行为是一种记录方式,是每一位音乐人为保护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都会自觉履行的义务。记录后形成的乐谱应通过发表、出版或其他行为社会化,更好地实现对传统文化的守护与传承。若版权维权私有化,将不利于民族民间音乐的复苏、溯源及传播。

2021年开始,人民音乐出版社陆续接到王洛宾后人的诉讼,前后共有30个案件,涉及歌曲《玛依拉》《阿拉木汗》《可爱的一朵玫瑰花》《康定情歌》《虹彩妹妹》《在银色的月光下》等16首歌曲。其中,22个案件是法院以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3个案件人音社胜诉,有两个案件原告撤诉,有3个案件一审败诉。对于一审败诉案件,人音社都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有1个案件已经做出判决,另外两个案件还没有开庭。因为多数案件属于程序性驳回,后来原告也做了追加,解决了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所以后续还会存在继续诉讼的风险。

其实,从上世纪90年代起,作为王洛宾音乐作品著作权继承者,他的后人便在全国掀起了地毯式“维权”。

1996年1月,王洛宾因患胆囊腺癌入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治无效于3月14日去世。去世前几天,他自书遗嘱,其中一条:“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内容,均由他们兄弟(长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三人继承,并依法进行保护。”

紧接着,王海成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王洛宾记录、整理、创作的207首音乐作品在该协会进行了登记。在双方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中,王海成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但并没有约定放弃诉权。

1996年4月22日,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以“王洛宾与西部民歌”为主题,在北京音乐厅等剧场持续演出5场音乐会,成为该年度上座率最高的音乐会之一。音乐戏剧评论家、时任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演出业务处处长的蒋力回忆,音乐会演到第三场时,王洛宾的一个儿子带着律师等人出现在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追索音乐会的作品使用费。“我们依法办事,向协会交了5场音乐会的作品使用费。”蒋力说。

那之后,王洛宾后人的著作权诉讼更是遍及全国多个省份。比如,2005年3月2日,王海成在九江买到一张《喀什噶尔胡杨》CD光盘,就此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唱片发行方、出版方侵权。最后,法院判决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王海成、王海星、王海燕15万元人民币。

2010年,王海成在扬州向17家KTV发起诉讼战;2012年1月10日,经日照市中院调解,王海成与当地5家KTV达成和解,其中4家各支付2万元赔偿款;同年2月,王海成对常州市40家KTV提起诉讼,并很快与9家达成调解,KTV按每首500元标准给予赔偿;此后,王海成先后在滁州、宣城、马鞍山、芜湖4个城市提起了83起诉讼,且全部胜诉。维权过程中,王氏兄弟之间也曾发生纠纷。

回放

王洛宾西部歌曲版权归属争论持续30年

关于王洛宾西部歌曲的版权归属问题,一直是音乐界争执不下的难题,也是维权官司一再频发的原因。一切争论,还需回归事件的最初来寻找答案。

王洛宾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足迹遍及西北各省,收集、整理、创作民族音乐作品。“人们都说丝绸之路是骆驼队踩出来的,如果你爱音乐,就会发现它是用美丽的民歌铺成的。”王洛宾先后搜集了《在那遥远的地方》《达坂城》《掀起你的盖头来》《青春舞曲》《流浪之歌》《我等你到天明》《玛依拉》《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依拉拉》等一批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民歌,这些歌曲在海内外传唱了半个多世纪。

由于特殊的经历和“文革”等历史原因,王洛宾的歌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可以署名,所以人们尽管在唱这些歌,对他却是陌生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王洛宾经多年困厄恢复名誉后,人们发现许多长期以来被当作西部民歌的作品,原来是经王洛宾记录整理的作品。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行。“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词曲作家们的版权意识已由长期无知、蒙昧状态逐渐进入清醒或半清醒状态,越来越多的词曲作家开始举起法律的旗帜,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唤起了他们的版权意识。”《人民音乐》杂志原副主编于庆新说。

当王洛宾将作品再次公开发表或演出时,把一些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写为“记录”或“记录整理”的署名方式改为“作曲”,后来又将其中数首著名歌曲的著作权有偿地转让给了台湾某唱片公司。

“我万万没有料到王先生……不顾事实地把明明是民间的歌曲(况且还是他自己业已确认的)说成是自己的音乐著作。”音乐史学家戴鹏海称,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了王洛宾与台湾某唱片公司签订的“合约书”,他在《民歌岂容出卖?!》一文中写道,“民歌是我们祖先千百年来的集体创作,是我们民族弥足珍贵的音乐文化遗产,是全民共享的精神财富,凭什么大言不惭地‘保证’,拥有《在那遥远的地方》等十首音乐著作之‘著作权’?”

这篇文章与戴鹏海撰写的另一篇名为《历史是严肃的——从“王洛宾热”谈到“炒文化”》的文章,以及杜亚雄撰写的《编选〈洛宾歌曲集〉的前前后后》同时刊登于《人民音乐》1994年第6期。此外,孟文涛在《武汉晚报》上发表的《给“西部民歌之父”准确定位》一文中提出质疑:“王老对这些名曲究竟是‘作曲’还是‘记谱’?但愿在今后的报道中,不再出现‘民歌作曲家创作某某民歌’之类似是而非的用词了。”

1994年,一场围绕“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归属的讨论在音乐界大规模地展开。国内音乐界存在两个观点,一方认为,民歌是人民大众创造的财富,不是王洛宾的个人创作,王洛宾本人不拥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另一方则认为,王洛宾在搜集、记录、整理这些民歌时作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与精力,用法律的观念审视这些作品,可以说是他创作的作品。

1995年初,王洛宾作出回应,在《人民音乐》发表文章《我和西部民歌》,将争议歌曲的民歌原型与现流行版本的部分旋律做了对照,说明这些歌曲都是经过自己的改编、编写之后才得以广泛流传的。他还提到,《在那遥远的地方》“在1984年我的歌集中错误地注明为哈萨克民歌,以致引起国内人士的误会”。

1995年第六期《人民音乐》再次刊登了王洛宾另一篇标题为《我和西部民歌》的文章:“(20世纪)三十年代、四十年代间,我编写的民歌,多注明‘记谱、译词’,是一种失误,是当时自己没有版权意识所致,五十年代后编写的则注明‘编词曲’是正确的。”王洛宾曾说,他“不在乎版权”,但是不能容忍别人说“王洛宾没版权”。

建议

亟需解决民族民间音乐著作权立法空白

近30年间,包括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上海音乐出版社、现代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音像分社、西南大学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安徽文艺出版社等国内多家音乐出版机构都遭遇了王洛宾版权之困。出版单位在遇到有争议的、不确定的稿件内容时,难免会减少有争议作品的出版传播,这一无奈之举容易导致优秀的作品因个体的纠缠而得不到传播和发展。“简单粗暴的‘封杀’虽不应该提倡,但也是出版社面对纠纷时的无奈之举。”人民音乐出版社代表李烨在座谈会上说。

出版社既要传播传统文化,又要谨防版权纠纷,面临着巨大压力。与会的众多出版机构最终达成了四点共识,其中第四条建议:完善相关制度,立法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文化保护与文化传播两个方面,明确权利归属,厘清保护边界,实现有法可依,避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介绍,在我国1991年6月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由民间文艺作品记录、改编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他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传承发展的前提是权属的明确,应尽早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明确权利归属,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位艳玲也持同样的观点:“立法空白,无法可依,需尽快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她整理出处理民歌著作权相关纠纷时的一系列难题,比如,民歌著作权归属、主体难以确定,后续的授权行为、维权行为自然也存在无法操作之难题,民歌记录、整理、改编者著作权存在归属与认定问题,民歌某一版本衍生作品权利人对翻唱、改编民歌过度维权,民歌记录整理人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

位艳玲介绍,2020年新《著作权法》中第六条写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家版权局自2014年发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后,至今未成文公布。

“随着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课题已经无可回避。”她认为,立法需秉持“鼓励创作、促进传播”的原则。法律中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基本问题加以规定,还应当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普查、传承、开发机制等,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间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当中的不同职责。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排他性,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如果只强调制度标准化,而淡化其个性,会打击人们的创作热情,禁锢发展,不利于民间作品的广泛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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